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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中的公众人物
摘要:本文作者以两起典型的公众人物案件为例,结合学者观点和司法判决,对比分析了公焱人物的身份认定、自愿性公众人物的界定、公众人物忍受“轻微伤害”的义务、公众人物的抗辨地位的问题,从而多角度的勾勒出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使用建议。
关键词:公众人物 自愿性公众人物 名誉权 隐私权 抗辩地位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一连串新闻媒介和记者遭到侵害名誉权民事起诉的现象,“公众人物”的概念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有关舆论监督和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的论述中”。自此在法律和新闻传媒学界开始了对“公众人物”的探讨和研究。在法律实务界,“公众人物”的概念出现在2003年国脚范志毅关于是否***问题诉《东方体育日报》的法律文书中,判决书认为在世界杯背景下,国脚范志毅属于公众人物,所以,原告范志毅基于身份应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随后“公众人物”在司法领域和新闻侵权领域又掀起了使用和研究的新一波浪潮。中国学者对“公众人物”的普遍认识基本包括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两大类。

一、张钰案与杨丽娟案的判决的比较
本文介绍的两个案子都与“公众人物”相关,一起是张明荣(即张钰)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张纪中、黄健中、于敏侵害名誉权案(简称“张钰案”),另一起是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害名誉权案(简称“杨丽娟案”)。我们比较两案主要考察以下几个问题:原告是什么身份,是否被认定为“公众人物”及原因?主要涉及侵害哪些权利?被告如何使用“公众人物”名誉限制保护来抗辩?法院采纳的结果及判决的结果如何?
鉴于本文研究的是新闻侵权中的“公众人物”问题,主要关注媒体的抗辩以及涉及公众人物的内容。根据张明荣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和从网上搜集到的杨丽娟案的部分判词,笔者做出如下表格,以便直观比较和分析。
二、张钰案与杨丽娟案的比较分析
从上表的直观内容,我们进行分析:
:从判决书看,相同点是张钰和杨丽娟都被认定为公众人物,不同点有二。
第一,张钰案二审判决没有使用“公众人物”而使用“公众关注的位置”。
魏永征、张鸿霞认为“此案所依据的应是****惯中遵循的言论对等和公平原则,在传统普通法的诽谤法中属于相对特权保护的情形,而与公众人物无关。所以二审判决未提公众人物一词。”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王松苗认为“二审理由与一审大体相同,只是将公众人物的提法换成了‘将自己置于公众关注的位置’,可谓用心良苦――既对公众人物的义务提出了司法要求,又不使自己的判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就是二审法院同样认定张钰公众人物的身份,只是词汇换用,规避风险。

笔者更同意后者的观点,因为前者所提“相对特权”属于英美法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认可,二审也不会贸然使用。而公众人物的概念从范志毅案就开始公开使用和探讨,只是现今处于有争议的阶段,况且一、二审理由明显类似,所以法院回避使用词汇的说法应该是真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