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基金名称
资本招募说明书
发起人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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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重要提示
本《资本招募说明书》适用于本基金的此次募集工作。
本基金以非公开发行方式方向特定的具有资金实力的潜在投资者募集资金。本《资本招募说明书》 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投资者所认缴的对基金的出资。 投资者取得的本基金权益并无可公开交易的市场,其应为投资目的而认缴出资, 而不得再销售或分销该等权益。除非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 )的约定,认缴人取得的基金权益不得转让。
本基金的管理人(沈阳中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已经依法设立。
本基金的管理人保证本《资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的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 市场主体及市场规则不够成熟, 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尚未公布,特提醒投资者对此予以关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资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备案管理部门对本基金和 / 或管理人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不存在风险。
释义
在本《资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
本条所指含义:
“基金”、“本基金”,指基金名称,系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协议》”,指本基金之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为组建本基金所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包括其所做的修订、补充或重述。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
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期施行。
“发起人”、“管理人”,指沈阳中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指管理人的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
“托管机构”,指本基金委托的对基金账户内的现金实施保管的机构。
“普通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名称。
“有限合伙人”,指认缴出资或受让有限合伙权益而被接纳为本基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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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投资人。
“存续期限”,指本基金的存续期限。
“认缴出资额”,指合伙人承诺的向本基金缴付,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合伙人履行其出资承诺,实际向基金缴付的出资金
额。
“实缴出资比例”,指上下文提及的某一类或某几类合伙人中,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占该等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之和的比例。
“预期基本收益”,指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 基于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自每一笔出资实际缴付之日起至相应金额被该合伙人收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