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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地方税务局办公大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贝U
第一条 为加强普陀地方税务局办公大楼管理,确保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楼内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服从有关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工作实行 堆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的安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并相应建立和完
善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定期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 工作日上班前一小时开启办公楼大门(不包括沈家门税务分局办税大厅大门),晚上九点关
闭办公楼大门。对在晚上九时以后进岀大楼的人员和非工作时间进岀的人员按门岗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五条 外来人员进入大楼须持有效证件,说明事由,并按门岗人员要求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禁止
小商小贩、闲杂人员、各类推销人员进入大楼。
第六条 使用车辆运岀、运入物品,各部门须提前通知门卫人员,未经允许,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岀
入。外来人员携带物品出入应严格查询。
第七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配电房、水泵房、厨房等重要区域,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相关人员。
第八条办公室内个人不要放置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大额备用现金不存放在保险箱过夜。
第九条 工作人员下班须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关窗、关门上锁。不得将外来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内。
第十条 办公楼内不得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严禁在大楼区域内焚烧废纸、树叶、杂物等。严禁在走道、楼梯口堆放各种物品。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用电、用水的制度和规定,厉行节约,注意安全;遇有设备故障,设施损坏,应
及时与有关部门或水电管理人员联系,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三条 大楼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器设备;禁止擅自安装用电设备。
第十四条 不得吸游烟或乱扔烟头,禁止使用明火。
第十五条 爱护消防设备,不得损坏、挪用、拆除、移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发现火险隐患,须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人员,一旦发生火警,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迅
速有序地开展灭火抢救工作。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 爱国卫生月”、除四害”等创建活动;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自觉爱 护花坛、树木、花草。
第十八条 大楼内外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由保洁员和门卫负责,各部门的办公室卫生则由 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大楼各种建筑设施设备和装饰不得拆卸、移动或改变用途。大楼周围外墙(围墙)未经允
许不得用于广告、张贴告示、挂写字画,不得乱写、乱刻、乱钉。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要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自觉做到不随 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果壳、烟蒂;大小便入池,便后及时冲洗,卫生纸扔进纸篓,剩茶叶倒入塑料筐等。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个人车辆应在指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并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第四章其他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堂就餐按食堂就餐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食堂卫生按食堂卫生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