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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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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09级一班第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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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及解释分析
(一)法律予以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NO13第一款规定:“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式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属于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
补充:93年《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于13条的这一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扩大化解释,扩大后,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新增了: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NO3第一款)
(2)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NO3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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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及解释分析
(3)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NO6)
2、《反不正当竞争法》NO13第二款规定:“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补充:《若干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对“质次价高”的认定机关与认定标准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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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及解释分析
3、《反不正当竞争法》NO13第三款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该行为奖励金额过于巨大,会极大地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与不劳而获心理,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再关注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而只关心是否中奖。这种投机风气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完全背道而驰,且在客观上损害竞争对手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利益,导致公平竞争无法实现。
4、《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及《若干规定》规定的比较简略,一些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已经对市场经济造成危害的有奖销售方式日趋暴露出现。
为此,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规定了3种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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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及解释分析
(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局限性:

《正当竞争法》和《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中补充新的禁止行为时,急需规定一种概括性条款,并规定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以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立法遗漏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调控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且这种赔偿损失的请求只能由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经营者提出。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经营者不愿意因此类纠纷卷入诉讼,而且几乎所有的经营者都采取过或正在采取不正当有奖销售方式,因此此类纠纷进入诉讼阶段的几近没有,大多数经营者宁愿选择私下和解或订立某种限价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20条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无用武之地,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赔偿必然受到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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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及解释分析
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于1993年9月2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至此从没有修改过,我国经济发展如此迅速,可是相关立法却没有与时俱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怪现象。
。如: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七条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在第30条的法律责任条款中仅规定中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在情节严重时,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模糊的法律规定必将影响执法的效力。
。举证不能指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