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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诉人的不起诉裁量权
论文摘要 是否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起诉,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体现着公诉人一定的裁量权。本文首先从概述公诉人不起诉裁量权的渊源、性质入手,通过比较研究域外不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作,对我国公诉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现状加以概括总结,并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实施前景与未来提出自己的建议。
其次,对不起诉裁量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事实上从我国对不起诉裁量权谨慎的态度可以看出,我国对不起诉裁量权是有着严格的监督体系的。具体来看,我国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不起诉行使之前和行使之后两个阶段。不起诉行使之前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严格的案件审查,然后才能依照严格的程序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实质上就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而检查机关的外部制约则主要体现在不起诉决定权行使之后,此时,案件的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等都成为了监督的主体,此时程序的透明度和被监督的力度也明显加大。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监督体系也是不尽完善的:首先,事先审查决定程序不够公开透明,缺乏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决定是在作出之后才被公开和告知,而决定作出之前,案件的进行状况仍然是保密的,这就难免使得外界对此过程产生质疑。而对于行使之后的监督,一方面检察系统内部的审查监督会影响这一程序的公信力,从另一方面讲,我国现存的公诉转自诉程序又使得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形同虚设,既然对不起诉的决定权不服的,都可以自己向法院进行自诉,那公权力的威信又从何谈起呢?
最后,不起诉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