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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对照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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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对照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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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修正案(草案)
原条款
修正案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款修改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
 
第四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范是,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自律,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经营服务设备设施。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危险,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需经登记方能依法取得财产权的商品,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效权属证明。
  第二款修改为: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购买需经登记方能依法取得财产权的商品,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效权属证明。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拒绝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修改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权拒绝购买经营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修改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和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失职、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修改为: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