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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2012 年 10 月 18 日 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
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
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
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
权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
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
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
户。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
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
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
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
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
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
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
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
中国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