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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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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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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0号《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3月 16日市政府第 3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9 年5月1 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 OO 九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2009 年3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0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 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 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 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行业发展第五条(规划编制)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市规划。第六条(信息系统)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 汇总本市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旅馆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 录入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信息服务)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公布本市各区域、各类型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的多媒体旅游信息服务设施,应当提供旅馆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第八条(发展报告)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旅馆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 编制旅馆业发展报告, 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九条(服务质量评定) 本市实行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制度。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分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旅馆标准化评定。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旅馆,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有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旅馆, 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 向相关行业协会申请旅馆标准化评定。第十条(行业协会) 旅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挥旅馆业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 根据旅馆的不同类型, 制定和推广应用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二)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合法权益, 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 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一条(旅馆设立) 设立旅馆的,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取得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并办理营业执照。在旅馆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事项的, 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连锁经营) 在本市实行旅馆连锁经营的, 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旅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连锁经营的相关服务规范。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本条所称的旅馆连锁经营,是指 2 家以上旅馆使用统一标识,以直营、特许经营、受托管理或者营销联盟方式进行的旅馆经营活动。第十三条(住宿预订) 旅馆接受住宿预订的, 应当办理预订记录, 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告知旅客。旅馆应当根据所接受的预订保留客房。由于旅馆的责任致使旅客不能入住的, 旅馆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旅客要求旅馆继续履约的, 旅馆应当安排旅客入住附近区域同等或者更高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第十四条(委托预订) 旅馆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 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在办理住宿预订时, 应当向旅客提供真实、可靠的旅馆信息。第十五条(住宿押金) 旅馆向旅客收取住宿押金的, 应当在办理住宿预订或者入住登记时与旅客约定押金数额,并出具收取押金的凭证。旅客应付的住宿和其他费用少于住宿押金的, 旅馆应当在结账时将余额退还旅客。第十六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示) 旅馆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