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产税立法取向与房地产税改革
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有关房产税的改革在2003年就已经提出,直到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 重庆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中国房产税改革才算是正式拉开序幕。10多年来, 房产税问题不断发酵,在社会上持续引发热议。人们对房产税的认识在深入,同 时,争议依然很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 进改革”的要求,房产税改革进入了以立法来推进改革的新阶段。如何立法, 这取决于房产税的立法取向。
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房产税改革的核心是对个人非营利性住房征税。由此引发征收个人房产稅是 否必要的问题。
从长远看,房产稅改革有利于完善稅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和开辟地方政府新 的收入来源。但任何税收问题都不仅仅是财政问题,尤其是在“税收焦虑症”不断 蔓延的情况下,税收已经变成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不能仅仅从税收本身着 眼来谈必要性。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对诸如完善税制和地方税体系,替代地方土 地财政之类的说法,有如雾里看花,不知所云。老百姓听到这样的说法,就觉得 政府是变着法子收钱,自然会反感。在减税的呼声很大,且社会对税的“厌恶感” 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把房产税定位为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即“抓钱”,是不合适的。 个税调高免征额(即媒体误解的起征点)不久,还要求进一步上调的呼声仍很大, 再通过房产税从广大老百姓口袋里掏钱,将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况且,这与提高 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这一战略要求也相违背。因而,为什么要征收个人住 房房产税,一定要对老百姓说清楚,澄清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我觉得有两点是老百姓可以接受的: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稅,占有越多, 交税越多;二是抑制在住房消费上的奢靡,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这 实际上是对住房消费行为的一种调节,具有多重效应:对社会财富起再分配的作 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财产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还可以对住房投机预期产生 影响,去住房金融化;促进资源节约,控制住房空置率,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扩 大存量住房供应,促进住房制度建设。
因此,依据中国人多地少、资源单薄的国情和当前住房制度长效机制建设的 要求,房产税扩展到个人住房,征收住房调节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归纳起 来,其正面作用就是:调节个人住房消费,节约住房资源,控制住房投机。
至于说征税的合法性,从法理上看,实际已经包含在必要性之中,否则,就 算程序合法,也站不住脚。在有关房产税改革的争议中,有人认为,中国的土地 不是私有制,土地由国家所有,并不属于购房者,因而征税不合法理。这是混淆
了房产与土地的区别。实际上,土地所有制并不是决定对个人住房征税的关键。 从产权来看,尽管土地属于公有,但住房仍然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拥有独立产 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两者是分开的。在所有权日益结构化的现代社会,所有权 不是征税的前提。例如用益物权,就不属于所有权,而是他物权,但并不妨碍征 税。抱着传统的所有权观念来理解税收,已经过时了。也许在改革试点的程序上 存有瑕疵,但房产税改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构成了法理上的合法性。
房产税改革定位
根据上述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我们就不能简单地从房产税是财产 税,是对财产保有环节征税这样的学术定义,来理解中国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