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6/2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20730( 颁布时间) 20120730( 实施时间)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0号( 文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第四章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与结算第五章就医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六章城镇职工其他医疗保障第七章医疗保险金管理和监督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2 年5月 14 日市政府第 14届 1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市政府第 14届 15 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十条修改为“……; 迟延缴费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00 8年7月30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 第11 号公布,根据 201 2 年7月 30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0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财政、地税、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审计、民政、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 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在职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 单位新增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参加社会保险当月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 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 8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条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 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须满 10 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其一次性缴纳过渡金, 仍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由其本人一次性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军队转业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本市行政区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其之前的工作年限,由调入的首家用人单位承认,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前款的规定为其缴纳过渡金。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年满 50 岁的男性职工、年满 40 岁的女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其职工达到以上年龄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未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