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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基本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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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 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 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经注册后在医疗、 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 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 1 名相应专业 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 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 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 用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 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 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 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 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 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 1 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 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 5 年,身体健康的 执业医师。
2.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口腔医
师。
3.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 1 名具有口
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 3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注册护 士。
三、房屋
(一)设 1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设 2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 于 25 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9 平 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空气净化设备、 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 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 1 个、痰盂 1 个、器械盘 1 个) 1 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 套,吸唾装置 1 套,三用喷 枪 1 支,医师座椅 1 张,病历书写桌 1 张,口腔检查器械 1 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 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 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 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