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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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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四).doc

上传人:露露二天 2021/9/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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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云南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本省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规范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湿地保护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纳入湿地保护体系予以管理,供公众休憩和科学普及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区、市)级。省级湿地公园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立的湿地公园。
第四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集资金,加强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云南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云南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
第八条
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通过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省级湿地公园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面积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30%;
(二)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边界和范围不得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地重叠或者交叉;
(四)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具有示范性;(2)湿地野生植物或动物物种丰富;
(3)分布有珍稀、濒危、狭域特有野生植物或动物;(4)水禽或某一野生动物物种重要的栖息地;(5)湿地恢复成效突出,且具有示范性;
(6)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请示文件;
(二)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明确拟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五)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