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 ,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建— 1 —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鼓励项目管理企业加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等阶段,主要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招投标工作、实施工程管理、进行合同管理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等。第二章资格备案第七条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制度。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资格备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工作。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有关专业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黔企业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办理资格备案的条件、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咨询电话等。对已办理资格备案— 2 —的应在公共媒体上公布,供建设单位选择。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 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办理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和符合条件的, 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颁发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一条办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格备案。第十二条办理甲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综合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含一级)以上相应专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应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或综合资质,或办理相应专业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三年以上。(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 15 年以上(含 15 年)工程管理经历,主持过申请相应专业一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且不少于 2 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其中有级别区分的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 60 岁。(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 3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等安全管理资格) 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次不少于 25 人。其中本专业结构、建造、监理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 5 人次,造价专业执业资格不少于 3 人次,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安全管理资格)不少于 1 人。年龄均不超过 65 岁。(六)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七)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八)近两年内,所管项目没有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九)近两年内没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十)近三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 3 个一级或二级同类工程的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任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办理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行业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