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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五十七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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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五十七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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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五十七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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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2页 /总页数 5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一、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就需要其履行其职责的相应权力,因此草原法作出此项规定是必要的.为实施草原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一般说来,纠正和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为了加大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检查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采用这些措施,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并对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二、根据本条规定,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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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这是保证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该项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与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草原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草原承包经营的承、发包方,草原用途转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草原征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其他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所称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是指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关的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草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草原承包合同书,草原用途转用批准文件,草原征用批准文件,其他与草原权属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草原监督检查人员调取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出具该文件、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这是保证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草原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该项询问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