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doc

格式:doc   大小:14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doc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21/9/8 文件大小:1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1页 /总页数 3 页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的规定。
本条也是买卖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条文之一。
本条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划分界限。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昭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风险不是指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失,而是由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的。
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由于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从来都是买卖合同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个方面,法律是没有理由干预的。
其次,法律确定了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国外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2页 /总页数 3 页
一种是“所有权原则”,英国法和法国法属于此类。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
另一种是所谓“交付原则”,即不把风险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是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是采取的这种原则。
第三种是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瑞士。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参考比较了这几种原则,最终确定采纳第二种作为我国处理这一问题的办法。但联系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所以《合同法》的态度也可以说是把风险的承担与所有权的归属联系在一起。但是因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比较抽象,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以所有权的归属来划分风险。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本法都规定,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