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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自治管理办法
为有效保护村组居民基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绝大多数村民利益,促进村组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结合土地承包经营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1、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充分尊重绝大多数村民意愿,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进行管理。
2、充分保护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土地流转后不再种地的承包户有收益,让想种地的农户继续有地种;
3、土地流转坚持维权不定位。涉及土地租占时,涉地80%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后,所租占地块即可对外租占。对同意租占的农户按协议规定予以补偿;对于不同意租占的农户,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与调地户协商,调整到其他地块继续承包耕种,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丧失。
4、切实维护地块调整村民的切身利益。土地流转后的所调整的地块确保交通、土质、数量、配套等条件更优越。
二、适用范围以下几种情形适用本办法:
1、村组和上级公益事业需要租占地的;
2、外来大户或本村、本组村民发展农业产业化需租占地的;
3、外来或本地客商来本组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带动村民致富需租占地的;
4、本组村民80%以上户认为需租占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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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程序涉及土地租占按下列步骤履行土地流转程序:
1、租占方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召开专门的两委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进驻,可召集所在村民小组长参会;
3、村委会同意进驻后,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由租占方派代表与涉地户协商,签订租占协议;
4、涉地户80%以上同意并签署租占协议后,将租占协议报村委会备案,租占方按协议约定给付租占补偿;
5、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不同意户的土地流转,将其土地按本办法第一款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调换至其他地块。
6、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依照自治办法保障土地流转户、调换户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