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参考)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搞好特 种设备的使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 公司安监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公司辖属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3、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4、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5、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二、 特种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维护及保养
6、 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特种设备更新、改造、大修、维护及保养(含锅炉化学清洗)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和注册的质量保证体系手册及相关的资料、证件。
(2) 特种设备更新、改造、大修、维护及保养的施工单位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与特种设备更新、改造、大修、维护及保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技术 工人。
2) 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维护及保养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等。
7、 施工前审批
(1) 安装、改造、大修(含锅炉化学清洗)特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持下 列资料到安监部办理告知手续。
1)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及注册的质保手册和相关资料。
2) 施工队伍及人员资质、资料。
3)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设备图纸等。
4) 施工工艺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合同。
5)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 安装及使用、维修和保养说明。
7) 监督检验证明书。
8)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合同委托书或同意施工意见书。
9) 开工报告书及相应验收标准。
10) 使用单位同意施工意见书及计划、财务部门批准的预算书。
(2) 安监部审批同意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
按本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持资料和安监部意见书,书面告知省(市)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办理开工告知。
(3) 安监部接到施工单位告知意见后,应当从受理之日起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山,10个工作II内未提出意见,视为准许施工。
8、 施工检查、验收
(1)施工单位履行告知程序后,应及时到安监部报告,安监部接报告后应在1周内组织 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施工前的联合检查。检查内容按以下原则进行:
1) 更新(新安装)的特种设备:设备基础、厂房是否符合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 全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要求。
2) 改造、大修(含锅炉化学清洗)的特种设备:改造、大修方案与使用单位要求是否一 致;是否按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技术测试报告要求项目进行施工;是否符合技术 规范、工艺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求。
(2)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提出书面报告,安监部按照条例、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 程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报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