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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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泾阳县慈善协会是由在泾阳县的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开展。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泾阳县民政局,承受其业务指导和监视管理,同时承受XX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泾阳县委员会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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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当相关工程,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效劳。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效劳。
〔六〕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类慈善公益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效劳,帮助筹划和实施在我县的慈善救助工程。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我县实际的慈善事业开展道路。
〔九〕开展与县内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展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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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永久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成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成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三〕在本会创始期间的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四〕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志愿参加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