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夫妻一方担保是否需夫妻双方担责?
咨询:朋友黄某向马某借款20万元,但马某要求黄某提供担保。黄某便找到我为其借款进展担保。我在理解了黄某和马某的借款情况后,在借条上的担保人一项下签了字,商定以自家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该房产系我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为了防止妻子的责备,事后我未将担保事宜告知妻子。2015年1月,借款到期,由于黄某因运营亏损无力归还马某的借款,故马某便向法院主张要求我依照借款中的商定以房屋的全部价款来承担担保责任。请咨询:我为黄某提供担保而构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然个人债务?
广西桂林 蔡某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咨询题的假设干详细意见》列举性地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消费运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能够清晰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然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你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因而,你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是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