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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产生的彩礼应该退还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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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产生的彩礼应该退还吗?.doc

上传人:stillstanding 2021/9/13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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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约产生的彩礼应该退还吗?

  咨询:妹妹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后经媒人之手两次转给我们彩礼现金共40000元。后因双方无共同语言,婚约解除。男方向我们索要彩礼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我们返还彩礼。请咨询,我们是否应该退还彩礼?
                             河南:杜某
  答:婚约是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构成的,属当事人自愿的订立,不受法律的保护。依婚约产生的彩礼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方式,加强婚约的稳定性,以到达结婚的目的。所谓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增与行为,在当事人所商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料想今后婚约得到履行,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假如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接着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假如条件成就,赠与行为那么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所以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男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们应当返还40000元彩礼。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