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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售后回租.doc

上传人:yjjg0025 2016/6/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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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售后回租.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规定税收法规售后回购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原则上不确认收入, 只有在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作收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 875 号):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 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原则上作收入处理, 只有在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时作融资处理。售后回租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原则上不确认收入,只有在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作收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7 〕 603 号全文失效):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售后租回经营方式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渝地税函[2003]135 号万州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购物广场”部分楼层采取“售后租回”的经营方式, 即先将房产销售给业主, 产权过户到业主, 房地产公司再从业主手中租回房产自己经营。由于在此过程中房产权属已经发生变更, 因此, 不管房地产公司如何核算, 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