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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法案例剖析.doc

上传人:yjjg0025 2016/6/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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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 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 A 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 年7月 26 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 B 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 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 B 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2) 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 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 货轮滞留中途港, 致使玉米变质, 那么卖方能否从 B 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3) 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 B 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 A 公司索赔? 为什么? (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 B 提出赔偿请求的, 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 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 B 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2) 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 B 提出赔偿请求, 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3) 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 2](1) 保险标的物为 301 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2 )货物包装为 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3) SGS 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 301 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 14个 20 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5 )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 1/1/82 《协会保险条款(A) 》; (6) 2000 年 11月 17 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 并于 2001 年9月1 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 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理由: 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 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 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 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 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 SGS 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