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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矿区事业部《关于防范油田外部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部:农民工工资归口管理部门,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农民工工资方面投诉,检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负责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对所属项目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在项目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公布了清欠举报电话:------,------;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生产运行部:监督农民工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施工单位未缴纳农民工保证金,不得办理项目开工手续。每月组织人事、财务、项目主体单位等部门,对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监督分包队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对务工的农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分包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计划经营部:负责收取和返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据,并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工资报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监督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程竣工后,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算表,核实清楚后有欠款的,利用最后结算款或农民工保证金进行支付,返还剩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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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监督,在合同签订时,要将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作为必须条款予以明确规定,并要求施工企业做出承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方面对挂靠借用资质、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进行限制,选择长期在油田施工、素质好、实力强,履约能力强的队伍,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工作。
第三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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