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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1)(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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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1)(精).doc

上传人:3045887536 2016/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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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第6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 2010 年10月8日经第 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第四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和名录执行。第五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运输资质许可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 )的要求; (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 )的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 5辆以上; (2)核定载质量在 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系统。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