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一、本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大会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三、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四、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
(一)座落: 。
(二)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第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三条 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二章 物业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 种物业管理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二)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全体业主依法选聘专业单位管理;
(四)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人管理。
采取第(一)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应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二)、(三)、(四)种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三章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