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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案例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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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案例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市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曾用名:赵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同年7月12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xx看守所。
辩护人尉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xx看守所。
辩护人褚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济xx检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汪xx犯诈骗罪,于20xx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汪xx及辩护人尉xx、褚xx到庭参加了诉讼。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xx年10月13日申请延期审理,同年11月21日要求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汪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赵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提出辩白意见。其辩护人辩护称,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分。被告人汪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白称向张xx夫妇借款9万元、,与其无关。其辩护人辩护称,,未对诈骗和借款数额做明确区分,不能因借款可能受诈骗阻碍而计入诈骗数额。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汪xx与被害人张xx(女,49岁)在工作关系中认识,汪xx自称妻子赵xx是当兵的,可以协助张xx的女儿上军校,并让张xx夫妇来汪xx家中时,见到赵xx身穿xx制服的模样,后汪xx、赵xx以能协助张xx的女儿到xxxxxx学院上学为由,先后于2006年7月、11月、2007年3月三次骗取张xx夫妇现金共计12万元;于2007年1月,虚构汪xx工厂资金紧张,向张xx夫妇借款9万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张xx夫妇共计7万元。
自2006年11月至20xx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xx、汪xx采取上述同种手段,先后共同或单独诈骗孙xx(男,27岁)、张xx(男,48岁),。其中,被告人赵xx诈骗数额102万元,。
综上,被告人赵xx参与诈骗数额共计116万元,。
公安人员接被害人报案后,通过侦查,于20xx年3月3日在济南市xx区xx小区将被告人汪xx抓获;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