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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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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
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芶艺文律师担任其与****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行政诉讼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参加了开庭审理,按照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调查,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的登记行为根本不属于表见代理,完全是被告未尽合理审慎职责,而导致的违法登记,故人民法院应判令被告立即注销****公积金治理中心就原告位于***人民东路B北-1A2-2住房的抵押登记。
1、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缘故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别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施行细那么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可以看出:假设不是所有权人亲身办理的话,授权委托书是应当提交的必备材料,而通过质证,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被告根本未尽慎重审查材料的法定职责,反而还擅自授意一个文盲按其要求进展“情况说明”,试图通过一份不真实的“情况说明”就取代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我们有理由合理推定,被告在施行行政抵押登记过程中,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进犯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如此的行为完全是在公然的践踏法律,进展野蛮行政,被告这种胡搅蛮缠的抗辩行为,完全是违犯法治精神的滥用诉权行为!
2、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8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展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情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被告连根本的审查都出现错误,第一是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已经失效;第二是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产与交付其的房产权证根本不一致,面对如此错误的抵押登记,被告本身就应该进展纠错,及时注销该错误登记。但是事实却相反,被告在参加了怒江公积金治理中心与原告的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明知该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在明知该抵押登记是别人冒名进展申请的,在抵押权人已经将原告的房产权证归复原告,抵押权人已经用行动明确表示放弃对该不动产的抵押权利后,仍然强词夺理,滥用行政权利,对原告的注销申请置之不理,这是严峻的渎职行为,在此原告代理人本着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法治精神的原那么,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0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展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正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定,强烈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进展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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