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合 同 编 号:
云南省旅游局制年 月 日
国内旅游参游须知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运营,游客向旅行社报名参游时,应首先理解该旅行社是否属合法有证运营社。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与游客协商洽谈旅游业务的,应当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2、团队或游客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旅游业务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范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旅行社签约,其法律后果直截了当归于被其所代理的游客。
3、游客参加旅行社短长线团旅游,须提早3-30天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户口册、出生证报名。
4、游客应充分理解旅游线路的行程内容并预定出团日期。旅行社应全面如实向游客介绍其效劳内容及质量。
5、游客应当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签定合同前。
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异议,可请旅行社作出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签定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否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有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旅行社应与游客共同签定〈旅游行程表〉,一般在出团前召开出团说明会时签定。该表上应列明每日的行程安排,明确巡游点、航班号、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购物次数、自费旅游工程等内容。经旅行社通知无故缺席者视同为已签字认可该行程表内容的游客。
7、游客就预交团费有权索取发票。团费原那么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方法办理。
8、旅行社在确定出团日期后,会通知游客,故游客应预留可以让旅行社与本人联络得上的或其他通讯方式,旅行杜的通知方式以合同(含附件)商定为准。
9、孕妇、健康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旅游,有特别病史的游客报名时应如实说明,旅行社有权决定是否让其入团参游。
10、游客在旅游中应遵纪守法,尊重旅游地的风土人情、民族风俗。
11、游客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领队、导游工作。因本身缘故未能随团前行及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2、游客请不要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13、旅行社无法保证您所购置的商品没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购物须慎重区分,由此产生的购置责任由游客自负。一旦出现此类征询题,由游客与商店处理,但旅行社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时应留意人身、财产平安.防止各种人身意外损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按照法律及合同商定.旅行社一般不承担责任;
15、欢迎游客对旅行社的效劳及参加旅游效劳的工作人员进展有效监视,并对该旅行社旅游效劳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6、旅行社的旅游效劳质量受旅游质量监视治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效劳质量征询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游客可在90天内向当地我省各级旅游质量监视治理所投诉。各地投诉是:
云南省旅游质监所 0871-3537361 3538633 昆明市质监所 0871-3164961 3164995
大理州质监所 0872-2121246 西双版纳州质监所 0691-2122323
丽江地区质监所 0888-5123432 红河州质监所 0873-2137291
德宏州质监所 0692-2121528 思茅地区质监所 0879-2145370
迪庆州质监所 0887-8231460 楚雄州质监所 0878-3122440
曲靖市质监所 0874-3l22424 保山地区质监所 0875-2122583
玉溪市质监所 0877-2067403 文山州质监所 0876-2139445
怒江州质监所 0886-3624247 临沧地区质监所 0883-2128388
昭通地区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