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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赔偿纠纷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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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赔偿纠纷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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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赔偿纠纷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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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方可否直接受领拆迁补偿款?
——北京某工业公司与北京某汽车公司、北京某市场侵权赔偿纠纷
【导读】
拆迁方迫于现实压力将拆迁补偿款直接付给了拆迁建筑的承包经营方,而非拆迁建筑的所有人。所有人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承包经营方和拆迁方支付拆迁款。
天同律师作为拆迁方北京某市场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解读此案,将有助于了解法院在认定此种给付行为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场”)
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陈耀权、郭香龙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4088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08)高民终字第1290号
2000年3月24日,某工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1、综合商业用房项目由某工业公司负责申报、提供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所有权,由某汽车公司投资建设并享有30年的承包经营权;2、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地和其他征地,某工业公司应对某汽车公司进行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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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2日,基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市政整体规划,当地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向某工业公司发出通知,征用涉案综合商业用房,用于建设北京某交易市场。
同年9月26日,某工业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发出搬迁通知,但因补偿问题分歧,某汽车公司拒绝搬迁。随后各方经过了长期协商,但某汽车公司仍拒绝搬迁,且多次扬言要以血肉之躯对抗强制拆迁。
2007年4月13日,某市场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搬迁协议》。某市场根据该协议约定,直接向某汽车公司支付了地上物补偿款。某市场在此前已向某工业公司支付了土地补偿款。
某工业公司遂以某汽车公司和某市场侵犯其拆迁补偿款的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公司、某市场连带返还地上物补偿款6120607元。
【一审情况】
一审判决认为:
某工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均按此实际履行。
虽然讼争的被拆迁房屋是由某汽车公司在某工业公司提供的土地上投资建设,但建设房屋所使用土地权利主体和建设申报主体均为某工业公司,故应认定诉争房屋产权归某工业公司。
《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地和其他征地,甲方(即工业公司)应对乙方(即汽车公司)进行赔偿,并为乙方提供相应地段、面积的经营用地。但在本案征地拆迁开始后的较长时间中,某工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及某市场未能就拆迁补偿和提供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