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文档名称: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05.09).doc

格式:doc   页数:1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05.09).doc

上传人:beny00011 2016/7/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05.09).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2016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调制权”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财政调控权(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发债权等;财政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计划调控权(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等。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竟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殊的市场规制权:金融\房地产\能源市场规制权) 苏苏记忆口诀:财金计划调控权,两反一保规制权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2.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基本职责(2)依法调控和规制:重要职责(3)不得弃权 3.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2)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3)对于某些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市场主体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4)“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竟争权”,包括公平竟争权和正当竟争权;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体现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 4.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依法竞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