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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员工医保缴费补贴通知.doc

上传人:书籍1243595614 2014/8/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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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员工医保缴费补贴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下岗员工医保缴费补贴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我县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问题,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18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进一步落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94号)精神,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二)1998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
(三)国有企业的“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已按渝财社〔〕94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且未继续享受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353号)缴费补贴和费率优惠。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助)等优惠政策的人员,其补贴标准如下:
(一)符合渝财社〔〕94号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二)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标准享受缴费补贴:
,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2/3的补贴,余下1/3由个人承担。其中,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全额缴费补贴。
,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50%的补贴,余下50%由个人承担。
(三)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照市级统筹区的政策办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期内每人每年180元的财政补助和3%的缴费费率优惠。
三、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从年1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年1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
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双解”及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正在享受“4050”社保补贴人员,待享受完3年社保补贴后才能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