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器乐演奏中的“手、眼、身、法、步”
“手、眼、身、法、步”指的是中国戏曲表演中的“五法”。分别指的是:手,手势;眼,眼神;身,身段功架;法,法则规范;步,步态。可以说,这“五法”是中国戏曲表演的规则、法度、规范和基本要求。众所周知,中国戏曲注重表演,它的特点是程式化的表演模式中蕴含着千变万化的个性体现。笔落至此,可能大家会产生一个疑问:这与音乐表演有什么关系?
音乐的表演――演奏、演唱都是音乐进行二度创作的过程,将“静态”的乐谱转化成“动态”的音响形式。这种“动态形式”不仅仅是唱、奏的物理状态,而且是进行“美的创造”的过程,从而达到审美的结果。既然音乐表演是一种“美的创造过程”,那么她势必存在于一定的审美维度中。而音乐表演中的要求、规律和准则是审美维度中的客观产物。
音乐的表演具有特殊性。尤其在于其抽象性。这一特点在器乐作品中非常典型。器乐作品无文字语言、无表演辅助道具、无具体详实的叙事情节,所以器乐表演的成功在于一是演奏技术部分的完成状态;二是演奏者的神态、体态。本文仅限于探讨演奏中的“表演”层面,“技术”层面的问题在此暂不展开。
从事演奏、教学多年,历经舞台、课堂,特别是近十四年的教学经历时时产生这样的疑问――音乐中的“表演”到底应不应该“教”?如何教?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往往绝大部分时间给了“技术”部分,只有少数时间、精力留给辅导学生的表演方面。而讲到表演,又多是笼统、概括性的“自然”、“大气”、“投入”、“激情”等等,让人听得明白、想不清楚。音乐表演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生理运动、心理活动相融合的过程,演奏者不仅仅要将音乐的纯技术部分完成,还要在此过程中将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内心的情感付诸于流淌在空间中的串串音符。演奏中“表演”的成功与否,基于对音乐的理解是否准确、合理且个性化的音乐处理。笔者籍本文作为探索音乐表演法则、规律和个性化的开始,希望能给目前的音乐表演者――特别是器乐独奏者――一些建议或帮助。下面分别借戏曲中的表演“五法”来谈谈器乐表演中的“五法”――手、眼、身、法、步。
一、手――手势。对于器乐演奏,几乎没有哪件乐器的演奏可以离开手,手势在器乐表演中非常重要。演奏者的手是身体的延伸,与自己演奏的乐器合为一体。在这种状态下,手除了完成按音、拨弦、拉弓等演奏运动过程,还肩负着一个重要任务――音乐呼吸的外化形式。这种“音乐呼吸的外化形式”实际上就是我们俗称的“起范儿”。“起范儿”是一种预示,是音乐速度、力度、情绪的预示,她一定是伴随在音乐的呼吸状态中的。大到乐曲的开始、小到乐句的开始都离不开音乐的呼吸,此时我们的手势就显得特别重要了。当然,手的“起范儿”动作在器乐演奏中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乐器无法做到手部的“起范儿”动作,例如大多数吹管乐器,他们的预示动作更多地体现在体态中。手势动作还具有一个演奏中的重要作用就是它的“反向作用”。这也就决定了,在“起范儿”动作中,我们的手势动作一定是与之后演奏中的手部动作呈“反向的运动”。以击鼓为例,在预示呼吸中,一定会是击鼓的手向上抬起,然后落下进行击打。再比如,古筝的演奏,在“起范儿”动作中手部随预示呼吸抬起,随节奏落下进行演奏,琵琶、二胡、钢琴、提琴类亦然。
既然,手部动作是“预示”,是“起范儿”,是接下来音乐的速度、力度、情绪的预示,那么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