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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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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 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东川区因民镇辖区内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一)凡在因民镇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注: 因吸毒、赌博行为等, 造成的家庭困难的人员, 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律依据: 《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五、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 1 份);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 (三)《东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原件 1 份); (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有单位的职工,出具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提供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2. 有离休、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离、退休养老金领取凭证(复印件各 1 份,验原件); 3.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费的证件及凭证,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出具领取退休费的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4. 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及凭证;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及凭证(复印件 1份,验原件); 5. 下岗人员或内退职工应提供下岗证、下岗时间、领取基本生活费金额的证明( 原件); 6 、离婚证明: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7. 残疾证明:残疾人须提供由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8. 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 须每年提出申请, 并出具社区居委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 9. 在校就读人员,须出具学校及主管部门关于其是否是自费就学的证明(原件一份)。法律依据:《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人填写《东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 此表到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初审,东川区民政局审批。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入户详查、走访群众,审查材料——公示——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东川区民政局审批——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O 日内办结。法律依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社区居委会、乡(镇) 民政办、企业工会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的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