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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1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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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全称):商丘市长城面粉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11403100003039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夏冬梅
住所(地址):商丘市平原路南段
邮政编码:476100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20341140300100000223041
联系电话及传真:0370-5089889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祥
住所(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商字南路西158号
邮政编码: 476100
联系电话及传真:3212842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粮食调销贷款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调购小麦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陆佰万元 (小写RMB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9 个月,自 2011 年3 月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项: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一年期 贷款利率, %。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 贷款利率水平上 // (上浮/下浮) // %,利率为 // %。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 贷款利率水平 //(上调/下调) // 百分点,利率为 // %。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 // (月/季/ 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 %。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 项约定执行:
不调整。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计息和结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不计收 (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 月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 (月/季末月)的20日。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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