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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协议书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监理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
资金监管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将严格遵守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房地产、城乡建设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
规划批准建设的项目名称
(按规划许可证上的项目名称填写)
对外销售推广项目名称
(按项目对外销售推广的总名称填写)
本次对外销售楼盘名称
(按本次销售楼幢所在组团名称填写)
本次预售楼幢
规划部门编制幢号
公安部门对应幢号
本次预售面积
(平方米)
住 宅
非住宅
三、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凡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本次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
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
1、按照渝府办发[2013]169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建设总规模和可以设立的监管账户数量为下列第( )项:
(1)本项目建设总规模小于10万平方米,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2)本项目建设总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含),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2、本项目前期已设立监管账户情况为下列第( )项:
(1)本项目前期未设立监管账户;
(2)本项目前期已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
(3)本项目前期已设立二个监管账户:
a、账户名称: 账号: ;
b、账户名称: 账号: 。
3、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下列第( )项:
(1)甲方在丙方新设立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
(2)甲方沿用在丙方已设立的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
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方应以一个预售许可证为单位,向丙方申请在监管账户下设立该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资金子账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