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经济法讲义( 2012 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 、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 EFCD 四组, 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 EXW ( 工厂交货), 卖方义务最大的为 DDP (完税后交货) (2) 除了 EXW 和 DDP ,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 CIF 和 CFR (三个均为船运) 区别: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 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 目的港成+ 运+ 保卖方卖方(平安险) CFR 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 )风险转移(买卖双方之间,与承运方无关) 的时间相同: 装运港越过船舷一、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买卖双方) 惯例:贸易术语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 提单承运人责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 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 托收信用证(2 )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 )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 )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 :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 、 CIP 和 CPT (1 )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 )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 )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 )其余各方面 FOB 和 FCA 、 CIF 和 CIP 、 CFR 和 CPT 一一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 如果要使合同适用《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 CIF (指定地点)适用《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或 Incoerms ? 規則 2010 )。(1 )将 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 11个《 2010 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 DAT 运输终端交货( ……指定目的地)和 DAP 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 代替了《 2000 年通则》中的 DAF 、 DES 、 DEQ 和 DDU 术语。 DAT 和 DAP 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 DAT 术语下, 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 而在 DAP 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 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 均须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只剩三个术语: DAP (运到)、 DAT (运到、卸下)和 DDP (运到、卸下、完税)。(2 )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 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 年通则》没有使用《 2000 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 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 ( 工厂交货)、 FCA ( 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DAT (运输终端交货)、 DAP (目的地交货)和 DDP (完税后交货)。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 4个: FAS ( 船边交货)、 FOB ( 船上交货)、 CFR ( 成本加运费)和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特别提示: 虽然《 2010 年通则》改变了《 2000 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 2000 年通则》 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3)《 2010 年通则》改变了《 2000 年通则》关于 FOB 、 CIF 和 CFR 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4 )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 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 2010 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 、《 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 ) 公约适用范围 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管国籍或注册地) 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 (a)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 (b) 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c) 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 (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 船舶或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