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拆迁安置第十七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截止时间为签订统征协议之日)。(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既享受住房安置,又享受门市或生产辅助用房安置。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3 、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的有效证明(学生证原件、学籍证明),并经审核属实的。 4、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闹东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5、小区开发户。 6、城镇居民自理口粮户,且有承包地的人员。 7 、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无计划生育子女。 8 、已参加社保、户口已农转非、有承包地且仍在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9、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住房安置,不享受门市或生产辅助用房安置。 1 、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同胞等。 2 、夫妻挂靠户。合法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另一方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此长期居的夫妻挂靠户口(其中,挂靠方为非农户且已享受房改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享受安置。)挂靠人口应提供相应证明:(1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 )挂靠方提供单位未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证明;(3)挂靠方属本县范围内农村户口的,本人承诺今后不再享受住房安置。 3 、子女挂靠户。夫妻一方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其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以签订土地统征协议时间为截止时间)长期生活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 、户籍已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活居住的轮换工本人,不包括配偶和子女。 5 、就地农转非人员。指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又住房的就地农转非本人,不包括配偶和子女。 6 、父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长期居住在本地,虽然本人户口在外地(无业) ,但长期在家赡养父母,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又承包地或自留地的唯一子女本人,不包括配偶和子女。 7、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三)几类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回乡大学生在家待业且无固定工作的给予安置,住房按 35平方米进行置换,互不补差。 2 、有房无户的安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换房安置:(1) 房屋产权属于本人;(2)截止签订统征协议之日,已经在征地范围内居住 3年以上;(3)经核实在其他地方无住处;(4)安置对象限为夫妻本人。夫妻本人基本安置 35 平方米内实行换房,互不补差,不享受门市或生产辅助用房安置,不给于残值补偿,原住房超过基本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拆迁补偿。同时,每一名被安置的人员须向拆迁单位无偿提供不少于 20平方米的安置用地。3、有户无房的的安置。因被安置人无住房,按“有安置必扣残值”原则,由被安置人按 200 元/ 平方米标准,以 35平方米/人为基本安置面积计算给拆迁方 7000 元/ 人的残值补差后,享受住房、生产辅助用房安置及 50元/平方米住房简装费奖励政策。第十八条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实施补偿拆迁后,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实行住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第十九条住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拆迁人为应安置人员按建筑面积 35 平方米/ 人的标准无偿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