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教
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13 年修订 ) 》和《中
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 一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 二 ) 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 诱导
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 三 ) 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 四 )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 五 ) 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六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 七 )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 八 )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 九 )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 十 )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 十一 )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 十二 )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 报刊等谋取
利益的;
( 十三 )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或者组织、 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
补课的;
( 十四 )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 十五 ) 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
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
应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相
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由
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