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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州同村土地整治项目倒排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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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州同村土地整治项目倒排计划.doc

上传人:yzhlya 2016/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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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3 年 11月 22 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14 年7月 2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郁江流域水污染, 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郁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本条例所称郁江流域( 以下简称流域) 是指邕江河段, 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水区域。流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行。第三条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确保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投入并逐年增长。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卫生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 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流域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流域水环境信息。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举报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对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 2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郁江及其主要支流跨市交接断面、主要支流跨县(区) 交接断面及其汇入郁江入口处设置监测点, 监测水环境质量,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条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 分解总量控制指标, 制定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 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 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及相关部门确定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工业企业应当对其排水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三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排污口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