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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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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工地消防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平安治理,确保根本建立工程的消防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平安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由建立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详细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平安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立工地应装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 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治理、用火电平安治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查值班、消防平安检查等各项消防平安治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治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 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建筑工地进展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恪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第九条 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 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备,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依照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装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 违背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