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义矿经发〔2014〕35号
关于印发《矿井供电三大保护管理制度》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
为确保供电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 结合我矿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并严格遵照执 行。
第一条 为确保供电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 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三大”保护是指:煤矿供电系统中的接地保护、过 流保护、漏电保护。
第三条 机电部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严格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及《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 规定, 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检查、试 验周期对漏电保护、 过流保护、 接地保护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做好 记录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不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 改。机电部负责应限期对各单位的检查试验工作进行督导、 检查。
第五条 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 保护,各项安全保护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条 过流保护使用管理
1、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 选择应按《 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 》进行。
2、运转工区管理的各变电所总开关和分支馈电开关整定值 由机电部电气技术员计算得出,并以 《整定通知单》 的形式下发 至运转工区; 各其他使用工区的配电点及单台控制开关, 均由各 机电区长(技术员)计算得出并整定。
3、各种开关的整定值以电机的额定电流为准,无额定电流 值的,以 380V 供电系统不超过电机功率 2 倍, 660V 供电系统 ,1140V供电系统不超过电机功率 倍, 3300V 供电系统不超过电机功率 倍为准。甩掉或短接 过流保护装置的、 过负荷保护的, 短路保护超过总电流 8 倍以上 的或整定不合理的要追究机电区长和包机人责任。 因甩掉或短接 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 按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处罚, 并对有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罚。
4、 严禁使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或将不同额定电流熔 体并联使用。
5、 各类开关设备 (含新的、检修完的 )及单独保护器,在入 井前应由机电部、 机修厂、 使用单位三方人员共同检查其电气保 护及防爆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6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电工负责定 期检查, 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 应及时向机电区长 和机电部分管人员汇报, 由机电部电气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 要的调整,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变更。
7 、机电部应有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纸 (或计算机辅助管
理系统 ) ,其上注明电气设备型号、容量、电缆规格、长度、短 路电流值和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各工区要建立相应的供电系统图 板,注明电气设备的型号、容量、电缆规格、长度及短路电流值 和保护装置整定值, 并随设备的增减与线路变动及时修改使其与 现场相符。
8、 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 6 个月时, 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 行一次检验和调整。 采掘移动设备的定值应按所控负荷大小由各 工区机电区长 (技术员)及时调整后, 报机电部电气技术员备案。
第七条 接地保护使用管理
1、 保护接地装置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482〜
487 条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 检查、测定工作细则》 (见附件《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 )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 检查。
2、 在矿井中严禁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 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3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 1 )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或移动变压器) 。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的高压电气设 备。
( 3)每个低压配电点或装有 3 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机巷、回风巷、集中运 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 至少 分别装设一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电缆连接装 置。
4、装设局部接地极地点,各单位均应明确专人挂牌管理, 局部接地极和接地线每季度检查 1 次,并对接地电阻值进行 1 次测定,并将检查结果和测定结果上报机电部。
5、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天必须 进行一次表面检查, 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 月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将检查的问题做 好记录。
第八条 漏电保护使用管理办法
1、井上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