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7年5月27 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 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 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 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 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 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 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 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 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 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 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 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 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 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提供 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 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 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 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 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 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 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 和培训工作;
(二) 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 组织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 育的信息、统计工作;
(四)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 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避孕药具市场;
(五)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 鉴定;
(六)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 缺陷干预工作;
(七)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 指导基层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 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 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健 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其 他与计划生育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计划生育药 具的质量监督,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生殖健康、出生人口 缺陷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 婚晚育、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 弃女婴、残疾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 会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人口 和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
者性健康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学、接受职业 教育的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