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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的坏账确认标准研究.doc

上传人:AIOPIO 2021/9/19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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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的坏账确认标准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基于民法的坏账确认标准研究
(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摘要】 本文以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等规定为依据,阐述了现行企业坏账确认标准中存在的不足,揭示了现行会计制度中企业债权丧失法律持续保护的后果,并结合相关法律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民法;诉讼时效;会计制度;坏账损失
  
  引言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信用较为普及的今天,企业拥有大量赊销业务,发生坏账损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正确确认企业当期的坏账损失,有利于客观反映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利于财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作出更切合实际的判断与决策。
  
  一、坏账的危害
  
  当前,企业存在应收款项数量较大、变现能力较差、周转速度较慢等问题,隐含着大量的坏账损失,影响了企业整体资产质量,导致企业虚盈实亏;更有甚者利用坏账损失确认标准不足乘机粉饰财务报表、操纵股价,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如何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坏账确认标准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会计实务中对坏账的不同确认标准和尴尬处境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未就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列举了将债权全额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几种情况: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无法偿付的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三年以上,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报经相应权力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宗先臻认为坏账损失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经济状况和企业的信用政策,经济繁荣时期、企业信用政策较严时,坏账损失少,反之则多;贾莉莉等人认为,企业应根据应收款项的特性、金额大小、信用期限、债务人的信誉和经营情况等因素来确认坏账损失;以上这些不同的确认标准,相对于美国联邦银行法的定义:支付期超过六个月的属于坏账,都要来的繁杂。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企业坏账损失确认标准的会计部门规章,就企业在不同情况下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是企业迄今为止确认坏账损失最为详尽的法律规章依据。然而,《通知》中所涉及的情况除了有遗漏之外,最重要的是其中第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债、诉讼时效等制度没有实现无缝对接。由于《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高于《通知》,在未受法定事由影响的诉讼时效期间短于3年的情况下,债权企业按《通知》第四条处理此类业务,而债务企业依相关民事法律却已不再承担债务履行义务,使债权企业陷入结构性制度缺陷的尴尬境地。
  
  三、《通知》中的矛盾及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