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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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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zhlya 2016/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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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淄博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园林绿化、道路施工等以及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沙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承担及时消除污染的责任。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 2 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业指导。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由指定的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施。淄博新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由张店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规划、财政、交通、水利、公安、城管执法、环保、房管、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应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划, 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管理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公用等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无证照运输建筑垃圾或擅闯禁行路段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或超限超载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或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收集和处置行为的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边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管; 财政部门要列支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建筑垃圾日常工作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奖励。 3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处置证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 以下简称准运证) 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二) 与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安排计划; (四)建筑垃圾处置费交纳凭证; (五) 安装视频监控的证明资料( 建筑面积 1万㎡以上的项目)。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放线时,必须提交处置证,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放线。第十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 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报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4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少于 10 辆自有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