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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鼓励发明创造, 激励技术创新, 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
教〔 2015〕1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专利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利专项资金;
(二)县级专利项目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内外专利奖励;
(二)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四)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五)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适用对象:
(一)在嘉善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二章资金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专利授权奖励及发明实质审查奖励:
(一)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50000
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20000 元奖励。
同一发明专利只奖励 1 个授权国家或地区; 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最多奖励
专利。
(二)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8000 元奖励。

元奖励;获得国 5 件国外发明
(三)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 1000 元和 600 元奖励。
(四) 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还可按照《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 2015〕 1 号)享受省级相应的补助。
上述奖励对象均指第一专利权人为嘉善县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区专利权的,参照国内标准执行。

对获得港、 澳、台地
第五条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一) 被列入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 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
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 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 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

浙江省流
分别一
次性给予 1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 2 万元、 2 万元的奖励。
(二)被列入嘉兴市专利示范镇(街道)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三)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
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四)被认定为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基地)、嘉兴市中
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和 2 万元的奖励。
以上称号被取消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 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
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式, 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