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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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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8/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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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验管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确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住宅工程通过了分户验收),法定建设程序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完备。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已符合要求。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有相关法规规定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向备案机关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核验空调外机位、太阳能、邮政信报箱符合设计要求,复核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