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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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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用标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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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 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 ( 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 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 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 对病虫害 有较强的抵抗力。 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 不使用由基因 工程获得的品种。
2. 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 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 可使用附表中允 许的物质和材料, 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 微生物活化剂、 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 处理种子。
3. 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 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 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内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 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 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 的绿肥和作物残体、 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 和林业副产品. 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 没有虫害、 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 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 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 但 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 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 4 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 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 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 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 )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 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 )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 力。
9. 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 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 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 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 禁止使用***盐、 磷酸盐、 ***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 矿渣和磷矿石。
11. 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 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
在使用前应先把
不能使总***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 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 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 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
这些物质配制成溶液,并用微量的喷雾器均匀喷洒。
13. 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和化学类、石油类以及氨基酸类除草剂和增效 剂,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 ( 包括植物、微生物农药 )。
14.允许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杀(霉)菌和隐球菌和皂类物质、植物制 剂、醋和其它天然物质来防治作物病虫害。 但含硫或铜的物质以及鱼藤***、 除菌 菊和硅藻土必须按附录中的规定使用。
15.允许使用皂类物质、植物性杀虫剂 ( 如:鱼尼丁、泥巴草等 )和微生物杀虫剂 ( 见附录 ) 以及外激素、视觉性和物理捕虫设施防治虫害.
16.提倡用平衡施肥管理、 早期苗床准备和预先打穴、 地面覆盖结合采用限制杂 草生长发育的栽培技术 (轮作、绿肥、休闲 )等措施以及机械、电力、热除草和微 生物除草剂等方法来控制和除掉杂草. 可以使用塑料薄膜覆盖方法除草, 但要避 免把农膜残留在土壤中。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 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 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 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 是指生产、 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 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 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有机产品 认证规则, 对相关产品的生产、 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 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负责全国有 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统称地方认证
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 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 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 统一的 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