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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庭审报告
篇一:庭审报告
王宇帆110770205会计1102
时间:2012年12月1日下午15:00
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名:财产损害赔偿案
主审法官姓名:周峰
原告:万荣芳
被告:李建沛上海运航物流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建沛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至沪太路御景名城门口路段与原告万荣芳驾驶的宝马32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中度损毁,被告货车轻度损伤,并没有人员伤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李建沛和原告都有一定责任,原告车速过快达70公里每小时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为驾驶员一时疏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事后的经济赔偿经公安局人员调解,原与被告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平安汽车保险公司因原告不满汽车定损赔偿额也并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人于2012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申诉。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
1、授权委托书(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身份证原件;
3、送达通知书(传票)(有时现场出庭,不需要提交)。
(二)宣布开庭(简易程序)

、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要求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
(2).要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汽车修理费,重装费共计89520元。
(3).要求被告二支付逾期费用2000元
(4).要求被告一、二支付诉讼费
(5)要求被告三支付原告律师费

(1).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2)被告与原告一在现场直接报案,在警察调查取证下,确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内容,并对原告超速行驶罚款,确认其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被告一因为一时疏忽,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被告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3).2012年7月21日,原被告一,二共同商讨经济赔偿方案,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重新购入配件凭证,拖车费用凭证等共计164750元,被告方不同意,承认只能支付50000元,被告还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公司重型卡车损坏赔偿20000元。至今原被告一二仍未达成协议。
(4)2012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三保险公司讨论赔偿方案,原告与被告三的物损估算相差甚远,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物损单上的全部金额,保险公司因收据凭证等不全为由拒绝商讨。后7月23日,原告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天平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承担汽车的定额损失费67000元,原告表示不满,至今商讨未果。
(二)被告答辩


,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诉讼费,律师费,逾期费用表示不同意支付。.

(三)原告举证★(证据目录、证据一式三份、须带原件)
1、原告举证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原被告签字承认双方责任书
(三)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用凭证及发票
(四)汽车保险单
(五)物损公司评估单
2、被告质证(无)
(四)被告举证
(一)重型卡车修理发票
(二)汽车保险合同单
三、法庭辩论

(1)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2)被告与原告一在现场直接报案,在警察调查取证下,确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内容,并对原告超速行驶罚款,确认其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被告一因为一时疏忽,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被告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3)被告三方至今未和原告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赔偿金额至今未支付。

(1).被告一,二是否应该支付原告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费。
(2).原告与被告三的交通保险合同是否应按定额损失赔偿。
(3)原告重置费,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