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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款律师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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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款律师函.doc

上传人:wangzhidaol 2016/7/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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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律师函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西安市标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姚博扬律师就贵单位拖欠工款余额一事,郑重致函贵单位。一、拖欠工程价款基本情况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 陕西省交通厅机关基建办于 2010 年6 月与承包方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西安市友谊西路 300 号陕西省交通厅 300 号院职工住宅楼消防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建设,承包人于 2010 年8 月将上述工程完成竣工建设并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施工总额为 元,变更签证为 元,共计 元。贵单位已支付 4639000 元,剩余 元截止目前仍未支付。二、拖欠工款余额的违约责任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 天内,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第三款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益。”第四款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 2 担违约责任。”现工程早已施工完毕,且经贵单位验收无误,且保修期内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然而贵单位并未依约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余款,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律师意见对于贵单位未依约支付工程余款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 本律师建议贵单位慎重考虑。若贵单位不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余款, 我方将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合法措施保护自身权利。特此函告! 四. 声明本律师函共 2 页,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西安市标典律师事务所(印章) 律师: 二O 一五年月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