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伙?甲、乙、丙三人共同签署一书面协议, 约定各自出资10 万元, 成立一家服装销售公司。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分担亏损。该店起名为“兰依”,2006 年1 月经核准注册, 取得营业执照。到 2006 年6 月为止, 因经营不善, 该店负债累累, 欠服装批发公司40 万元货款未偿还。此时, 甲便提出退伙, 乙、丙二人不同意, 甲便自行提走10 万元出资, 径行退出。之后,该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 8 月, 服装店欲购进一批新式秋装, 但货款不足, 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 20 万元, 丁同意借款, 但提出: 即若这批服装赚钱, 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 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 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新的秋装买入后因款式过时销路不畅, 造成 5 万元亏损。 2007 年1月, 服装批发公司因向“兰依”服装店索债不成, 便诉至法院; 同时, 丁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 法院合并审理。?被告乙认为欠服装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 按合伙协议, 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 被告甲认为, 自己已于 200 7年6 月退伙, 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 被告丙认为, 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 擅自退伙元效, 故经营亏损, 甲也应承担;?【问题】 1. 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2. 甲的退伙是否有效? 3. 对服装批发公司和丁的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分析】 1. 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 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对这批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伙关系的认定上,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 对于“兰依”的经营亏损, 丁没有义务分担。 2. 甲的退伙有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2条规定: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书面协议未约定的, 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 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 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 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宜, 所以, 甲未经乙、丙同意, 退伙是有效的。但是, 如果甲的退伙给合伙人造成了损失, 并且过错在甲一方, 甲对合伙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3.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 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 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 甲对“兰依”欠服装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对“兰依”欠丁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47条规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 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乙以自己只承